违规选拔任用涉黑涉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何认定
内容提要
公正用人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组织路线上的体现,应该成为我们选人用人的根本要求。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实践中,针对违规选拔任用涉黑涉恶人员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交往联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判断违纪行为本质,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不牵强附会,做到实事求是、精准定性,确保案件质量。
基本案情
曹某某,女,中共党员,2018年1月从B省调至A省担任某政府机构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任A省C市某政府机构副局长。2018年10月,曹某某收受张某所送大额财物。2018年12月,曹某某应张某请托,在明知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就张某提拔事项履行酝酿动议、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程序,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干部选拔任用事宜,其中包括提拔张某担任A省C市某政府机构局长。其间,曹某某与张某交集不多,并不了解张某具体相关情况。
2021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张某存在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张某担任A省C市某政府机构副局长以来,其主管业务领域内的民生工程项目,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但实际上均由张某指定其弟弟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标实施。2022年,A省C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某及其弟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畔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判处相应刑罚。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违纪行为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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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某作为党组书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但其选拔任用涉黑涉恶人员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应认定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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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曹某某虽主持召开了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但未履行酝酿动议、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规定程序,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应认定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依据《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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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曹某某作为张某的上级单位领导,选拔任用张某,但对张某涉黑涉恶活动纵容不管,为张某充当“保护伞”,应认定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意见分析
经研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曹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一)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等情形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客观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危害结果与履职不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例中,曹某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提拔张某是为了给张某个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侵犯的是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而非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其在主观思想上并非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具备违反政治纪律的故意。
曹某某违规提拔张某担任副局长,未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或不良的政治后果,并且与张某开展涉黑涉恶活动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曹某某违规提拔张某的行为手段、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不宜认定曹某某在管党治党方面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不典型,不宜将该违纪行为认定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二)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本质上是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活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为黑恶势力活动及发展提供帮助。从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站台撑腰、牵线搭桥,有的为其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有的对其打击不力、开脱罪责,更有甚者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了庇护和帮助,黑恶势力向党员干部进行利益输送,双方交往密切、利益捆绑,形成相互依赖、互惠共生的关系。
本案例中,2010年5月后,张某开始实施相关涉黑涉恶活动,其组织领导的黑恶势力逐渐坐大成势。曹某某于2018年1月从B省调至A省工作,工作中与张某交集不多,私下里与张某交往很少,不知晓张某涉黑涉恶等情况。2018年10月,曹某某与张某之间仅存在一次不正当经济往来。2018年12月,曹某某违规提拔张某。可以看出,曹某某对张某个人的违规提拔行为,本质上并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曹某某与张某交集较少,双方交往不密切,没有长期的经常性往来。综合考虑曹某某违纪行为实质,以及曹某某与张某之间的交往关系、利益输送等情况,无法认定曹某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宜将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的违纪行为认定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
(三)曹某某选拔任用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流程,以及干部选任工作十个方面的纪律要求等。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员干部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案例中,曹某某作为党组书记、局长,在明知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就张某提拔事项履行酝酿动议、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程序,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提拔张某事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的规定。综合前文分析,曹某某的违纪行为本质上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侵害的是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故认定其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
曹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政务处分。
相关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已、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夏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