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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并涉嫌受贿犯罪的行为

内容提要

实践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黑恶势力人员贿赂,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只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还是同时认定违反群众纪律和涉嫌受贿犯罪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本案例从政治职责、司法解释、纪法评价等角度予以论证,认为同时认定违反群众纪律和涉嫌受贿犯罪更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郝某某,中共党员,A省B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00年以来,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A省B县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2013年至2014年,郝某某在担任A省B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与王某某交往密切,多次接受宴请,收受财物并为其站台撑腰,为王某某在收购、开采铝土矿资源过程中提供关照和帮助,且明知王某某存在纠集多名组织成员持械将秦某某等3人殴打致伤、指使他人将举报材料伪装成炸药包样式投递至省政府等行为,仍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默许、纵容,致使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成势,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郝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2年9月,郝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郝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郝某某的行为仅涉嫌受贿犯罪。郝某某收受涉黑人员王某某的财物,为王某某提供关照和帮助,为其充当“保护伞”是受贿犯罪中的谋利事项,已被受贿犯罪所吸收,不应当同时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重复评价。

  2. 第二种意见认为,郝某某的行为违反的是群众纪律关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规定,同时也涉嫌受贿犯罪。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法效果。

意见分析

经研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郝某某的行为既违反了群众纪律也涉嫌受贿犯罪。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挺纪在前

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仅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环节,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2018年《条例》修订时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镊,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因此,必须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把握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坚持挺纪在前,对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纪行为做到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监督和政治把关职能作用。

(二)纪法双施双守,运用纪法“两把尺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需要贯通使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对纪、法、罪的事实应当一体审查调查,精准认定纪、法、罪不同的事实,防止顾此失彼,把纪法“两把尺子”割裂开来。将郝某某的行为同时认定违反群众纪律和涉嫌受贿犯罪,是纪法双施双守,对纪、法、罪行为一体审查调查的应有之意。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应当同时认定。本案例中郝某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虽不构成渎职犯罪,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仅认定涉嫌受贿犯罪不能全面概括郝某某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以法代纪的问题。

(三)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精准定性量纪

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属于不同的评价和处理体系,同一基础事实既是党纪处分的依据,也是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依据,其评价的依据、方法和目的都不相同,在不同体系中同时认定并不构成重复评价。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侧重点在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定时要注重审核“保护伞”行为与黑恶势力活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扶持的特征,分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过程和原因,固定“保护伞”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推波助澜,以及帮助其逃避惩处等情节和事实,收钱的经过只是作为情节表述。但是查处受贿犯罪,侧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认定时注重审核收钱的事件、地点、经过、谋利事项等。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因此本案例同时认定郝某某违反群众纪律和涉嫌受贿犯罪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关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胡倩倩)